CONTACT联系方式
上海奔烁咨询服务公司
全国服务热线:4006-010-725
上海:152-2175-9315
青岛:137-9194-1216
北京:136-8120-0268
杭州:158-6716-8335
西安:139-0928-9277
深圳:130-7782-9315
您现在的位置:行业知识行业知识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详解)
添加时间:2017/7/19 |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D1 型式试验
(1)抽样人员填写《电梯型式试验抽样单》(格式见表D-1),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申请单位代表双方签字确认;
(2)抽样人员对所抽取样品在抽样现场进行有效封样,以保证样品真实性;
(3)需要在型式试验机构内进行试验的样品,由申请单位负责寄(送)达型式试验机构指定的试验地点;
(4)试验必须的辅助部件及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提供。
D2 一致性核查
抽样人员应当首先核对制造用技术资料和现场产品与型式试验时的一致性,然后按照本附件D1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基数至少为5倍型式试验所需样品数量(对于型式或者规格特殊的部件,抽样基数可以不作要求)。供抽样产品的制造日期应当在上次发(换)证日期之后。
D3 试验后样品处置
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样品,在试验结束后,除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取回。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后,申请单位不取回样品且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由型式试验机构自行处理。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