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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发生哪些配置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添加时间:2017/7/20 |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本附件适用范围的电梯下列情况之一的配置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改变;
(2)调速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调速、直流调速、节流调速、容积调速等)改变;
(3)驱动主机布置方式(井道内上置、井道内下置、上置机房内、侧置机房内等)、液压泵站布置方式(井道内、井道外)改变;
(4)悬挂比(绕绳比)、绕绳方式改变;
(5)轿厢悬吊方式(顶吊式、底托式等)、轿厢数量、多轿厢之间的连接方式改变(可调节间距、不可调节间距等);
(6)轿厢导轨列数减少;
(7)控制柜布置区域(机房内、井道内、井道外等)改变;
(8)适应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9)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改变;
(10)液压电梯顶升方式(直接式、间接式)改变;
(11)防止液压电梯轿厢坠落、超速下行或者沉降装置型式改变;
(12)控制装置、调速装置、驱动主机、液压泵站的制造单位改变(注H-1);
(13)用于电气安全装置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L)的功能、型号或者制造单位改变(注H-1);
(14)防爆电梯的防爆型式(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型、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油浸型、正压外壳型等或者某几种型式的复合)改变。
注H-1:仅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相关项目由申请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商定并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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