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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连续运行试验技术要求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7/7/26 |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申请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在开始试验前应当书面通知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进行连续运行试验过程中,应当至少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到现场抽查1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记录其见证试验情况。连续运行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同一台样机上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
连续运行试验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 内容不少于GB/T 10059表A.19所规定的内容;
(2) 试验前,应当在控制线路中安装计数器,记录电梯运行次数,以电梯每完成一个全过程运行为一次,即启动(关门)-运行-停止(开门);
(3) 试验期间,电梯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不允许带故障运行;
(4) 对于曳引驱动和强制驱动电梯,以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上行试验次数不少于15000次。除正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恢复时间之外试验应当连续进行,60000次试验应当在60天内完成;
(5) 对于液压驱动电梯,以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上行试验次数不少于2500次。除正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恢复时间之外试验应当连续进行,10000次试验应当在30天内完成;
(6) 运行期间故障次数应当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修复时间应当不超过1小时。由于电梯本身原因造成的停机或者不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整机性能要求的非正常运行,均视为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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