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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条例(修改草案)提请审议

添加时间:2016/7/2 |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6月29日,《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提请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比于10年前通过的条例,修改草案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已经修建的限期关闭。另外,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备将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每个季度要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资源管理]管网覆盖区禁止自备取水

  根据修改草案,合肥市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同时禁止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已经修建的限期关闭。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要求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的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应急保障]建设两个以上独立水源地

  为防止供水突发事件导致供水困难、水源污染或水质下降,修改草案从两个方面予以立法保障,一是建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市、县(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同时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制定详细的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此外,规定应急备用水源制度,明确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并要求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

[二次供水]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消毒

  针对目前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修改草案从多个方面新增了相关规定,如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做到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改造合格后,可以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

  修改草案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且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管理为新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检测。
        统一维护: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改造合格后,可以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

  统一定价: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价格实行统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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