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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如何保障已出新规

添加时间:2016/7/2 |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 文章来源:安徽商报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合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条例(修改草案)明确了市民对饮用水水质的知情权,规定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如果用户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应及时报告。修改草案称,接到用户报告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该处供水并进行检测,指导用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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